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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六大法律问题待解在资源受限的情况下,又要最大限度地提升生活品质,“分享”毫无疑问不会沦为人们的自由选择,也不会沦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在刚过去的2016年,“共享经济”沦为社会热词。
从旅游住宿到短距离上下班,甚至到春节回乡之旅,“分享”在人们生活中所占到的份额更加大。于是,在2017年,“共享汽车”大规模转入人们的生活,给汽车社会带给一种全新的体验。然而,随着“共享汽车”的上路,政策、环境、安全性等方面的问题随之而来。
“共享汽车”带给的问题有哪些?又该如何解决问题? 问题一:利用他人信息证书隐患如何解决问题 记者在体验“共享汽车”过程中找到,使用者可以用于他人个人信息展开身份认证。在已完成证书后,未成年人甚至可以用于登记账号驾车上路。
上载驾驶证、身份证、使用者手执身份证照片等证书方式,看起来森严,但并非水泼不进针扎不浮。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郑宁指出,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问题,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防止,比如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限定版使用者本人用于。同时,可以考虑到建立健全信用“黑名单”制度,一旦找到假冒,即取消资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刘笑岑也指出,此类问题可以在租赁者的身份认证环节重新加入更加多技术壁垒,例如人脸识别等,以避免登记人与用于人不完全一致时造成的责任分配难题。问题二:平台获取代扣分业务有违法之斥 记者找到,不少“共享汽车”平台都有一项规定,即平台有权在违章(平台条款中“违章”有误“违法”——记者录)用户账户内扣减违章罚款等同于金额及每次违法行为的代办费用(违章加分按200元每分扣减)。
对于注销驾驶执照或单次违章加分6分及以上的相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拒绝接受委托处置。“共享汽车”平台的代扣分不道德,被不少使用者吐槽。对于这一问题,郑宁直言:“代扣分应当是违法的,交通违法应当责任轻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假造、藏匿、吞噬证据或者获取欺诈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刘笑岑说道,目前此类平台代扣代缴违法分数和罚款并没法律依据,坚信未来各地方在实施适当规范的同时不会对此类现象不予具体规范。
问题三:谁来确保“共享汽车”车况安全性 不少“共享汽车”App在其正当理由条款中都有一条规定:概不就汽车作出任何确保,无论是指明或默示的,还包括任何关于汽车适用性或较好性的默示确保。如果会员在驾驶员过程中确认汽车有可能带给不安全性,应立即停止使用汽车并联系客服。这一正当理由规定,也是目前“共享汽车”的“槽点”所在。
却是,对于经营者来说,获取安全性的服务是最基本的拒绝。回应,郑宁的观点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获取格式条款一方减免其责任、减轻对方责任、回避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违宪。因此,一旦在用于“共享汽车”过程中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平台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来正当理由。问题四:交通事故责任到底该如何确认 目前,不管是使用者还是媒体,对“共享汽车”最注目的一个话题是,在用于过程中一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这个责任到底该如何确认?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说道:“‘共享汽车’的安全性问题只不过就是汽车出租的安全性问题。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汽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是汽车本身不存在故障,才是平台的问题。” 在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督导张柱庭显然,交通事故责任确认分成两种,即事故责任和合约责任。
事故责任由驾车的人负责管理,合约责任则看双方签订合同的誓约。张柱庭说道:“现在必须一个统一的标准,即汽车出租是归属于信息出租还是物质出租。如果说平台意味着是获取信息服务,那么平台只分担信息的责任;如果说平台是出租人,那么就要分担其他更好的责任。
平台明确要分担哪些责任,必须法律法规尽早解决问题。” 关于“共享汽车”的安全性与风险问题,郑宁指出,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平台资质的监管,平台要强化对使用者资质和信用记录的监管,构建信息分享;另一方面,要通过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机制来承担风险。刘笑岑的观点是,“共享汽车”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必须区分是双方驾驶员责任还是汽车本身瑕疵带给的产品责任。
前者只需依照现有的交通责任事故确认规范展开归责才可,而后者所产生的产品责任则可以诉诸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行为责任法等,平台自身的“正当理由条款”无法减免此类法定责任。问题五:“共享汽车”是添堵还是有前景 与“共享单车”经常出现后的一片叫好声有所不同,“共享汽车”问世即遭到批评——在汽车保有量大大减少、城市交通拥堵大大激化的当下,“共享汽车”上路后否不会“添堵”? 另外,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实施《关于增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反对发展共享经济,希望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地利用,有序发展网络购票拼车、自有车辆出租,创意监管方式,完备信用体系。
尽管有此政策背景,但社会对“共享汽车”的发展前景仍然众说纷纭。在郑宁显然,现在是共享经济时代,特别是在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鼓号无以、停车难、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沦为广泛问题,以新能源车为主力的“共享汽车”的经常出现或为解决问题这些问题获取了一种新思路。如果强化监管,“共享汽车”有可能像“共享单车”一样,不会沦为社会管理模式创意的新方式、新形态。
另外,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实施《前进“互联网+”便利交通 增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交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不利于便利旅客上下班、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综合效率,也是培育交通发展新的动能、提高发展水平的最重要方面,可见“共享汽车”合乎发展趋势。“目前政府部门在政策上对新能源汽车的天内出租还是很反对的,‘共享汽车’仍然在发展,根本没被禁令过。新能源汽车作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方向,仍然受到国家反对。
”傅蔚冈说道,“我实在看来‘共享汽车’,最重要是看是不是符合消费者的市场需求。从目前来说,网约车有几大优点,比如价格比出租车低廉、不必自己驾车、不必须额外买车,相等于是用存量资源可以解决问题很多问题。那么‘共享汽车’是不是符合消费者的市场需求?如果说‘共享汽车’的价格与网约车完全相同,但用于网约车时,我可以睡觉,不必须驾车,而用于天内出租的‘共享汽车’必须花费精力去驾车。另外,‘共享汽车’还必须解决问题行驶问题,而出租车、网约车不必须使用者解决问题行驶问题。
” “近年来,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使更加多的投资人找到其中的商机,但本质问题在于物质极大丰富之后促成人们的产权观念再次发生改变,即瓦解了原先所有权的束缚而逐步南北对使用权的推崇。‘共享汽车’的理念使得空车亲率大大降低,可以更加有效地和灵活性地利用车辆的时间。
预示无人驾驶技术的成熟期,未来人们对于私有汽车的概念甚至有可能南北消除,因此我指出诸如‘共享汽车’等产品和商业模式未来必定是大势所趋。”刘笑岑说道。
问题六:“共享汽车”否有法律讨好 与所有新生事物一样,“共享汽车”必须法律确认“身份”,同时,其牵涉到的安全性等问题也必须法律来调整。那么,“共享汽车”目前面对怎样的法律定位? 张柱庭在拒绝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在国家层面上,目前没适当的法律法规。
‘共享汽车’是归属于汽车出租,不带上驾驶员服务,与出租车有所不同。目前针对汽车出租的地方法规差异相当大,比如说北京市规定要经过批准后才可以,而河北却没这个规定。
目前,‘共享汽车’是法律上的一个盲点,因此,不应尽早通过法律对汽车出租有一个法律上的评价,以此提示产业发展;同时,汽车出租行业应该真诚经营,公平经营,把安全性放到第一位。” 郑宁则指出,“共享汽车”归属于“互联网+上下班”的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虽然没专门的法律对其展开调整,但也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从这个方面说道,“共享汽车”也应当对其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定价、个人信息维护、安全性等做出适当拒绝。
“总而言之,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的组织等各方必须通过共治充分发挥合力,既要希望和反对这种创意业态的发展,也要评估和防止其有可能带给的风险。”郑宁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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